架管租赁合同/施工设备租赁合同/扣管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架管租赁合同/施工设备租赁合同/扣管租赁合同
合
同
书
架管租赁合同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单价:
2.1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架设工具(钢架管、扣件)、模板支撑体系(碗扣件、U型托)。
物资名称 | 规格 | 单位数量 | 租赁单价(元/日) | 备注 |
钢架管 | ф48×3.5mm | 1米 | 注:租赁器材种类、数量、日租金如有变更,以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发料单为准,不再变更手续。 | |
扣件 | 各种规格 | 1套 | ||
U型托 | ф38×600mm | 1根 | ||
碗扣件 | 各种规格 | 1米 | ||
山型件 | 1个 | |||
2.2若有丢失具体赔偿按本合同附件一执行。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工期安排: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特殊情况和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时,甲方以书面形式与乙方协商工期顺延。
3.2甲方将租赁物资移交乙方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租金结算、支付方式和期限
4.1合同租金暂估约: / ( / ),结算以实际发生租赁费用为准。
4.2按月结算租赁费,每月5日前办理上月的租赁费结算;在办理结算时以工地指定人员签字的进退货单为准.其租赁费按30%逐月支付。
4.3在甲方退清所有租赁物资后15日内办理完租赁费结算。在合同期满后半年内结清全部费用。
第五条:押金(保证金)
5.1经双方协商,乙方收取承租方押金(人民币大写): / 元整。租赁期间不得
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甲方返还租赁物资并结清所有款项后,押金退还甲方。
第六条:租赁物资的交付地点、验收方法及运输方式和交回仓库的地点
6.1租赁物资交付地点为: ,甲方按所需材料:钢管长度±20㎝以内定尺寸;扣件、U托无缺损;碗扣架无开焊和破损;进行验收,并在指定位置码放整齐;进退租赁物资均由乙方负责联系车辆在甲方工地验收退货,并承担进退场一切运输费用和相关责任。工地负责物资分类码放和装车,并保证车的荷载量。
6.2退还租赁物资甲方尽量保证按原租赁品种数量退还,如有少量物资无法按原租赁品退还,可以用其他型号替换。
第七条:租赁物资的保管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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