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市场租赁合同/服装摊位租赁合同/市场租赁合同
服装市场租赁合同/服装摊位租赁合同/市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服装市场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市场经营摊位(以下简称摊位)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合同。
- 摊位概况
第一条 乙方承租的摊位位于甲方市场 楼 区第 号至第 号摊位。
第二条 乙方承租的摊位计租面积为 ㎡(计租面积为摊位面积乘以系数1.2)。
第三条 乙方承租的摊位只能用于经营 品牌 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其他品牌产品,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本条约定的摊位用途。
第四条 乙方经营的品牌应当符合甲方市场的总体规划要求。
- 摊位租赁期限
第五条 乙方承租摊位的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租金缴纳方式与期限
第六条 摊位租金标准为 元/月·㎡,合计(大写)
第七条 上述摊位租金乙方分 次付清,按照下列时间与金额支付:
时间 | 金额(元) | 大写 |
年 月 日前 | ¥ |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年 月 日前 | ¥ |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第八条 电费按实际使用量按月支付。
第九条 乙方营业员服装费按实支付。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制度
…………
第十二章 合同的终止和清理
第五十二条 合同期满办理结算、摊位交接手续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乙方在合同期间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义务仍需继续履约。
第五十三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的,剩余的摊位租金和保证金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合同期满之日或者提前终止后3日内,乙方应当完全搬离承租的摊位,将摊位按现状交还甲方,甲方对乙方的装修不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乙方装修摊位时经甲方同意增设的物品除吊顶、地面以外,在不损坏摊位结构的前提下可以拆除,其它按照正常使用后的现状无偿交还甲方。
第五十六条乙方因使用摊位或者拆除增设物品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十七条 乙方逾期占有摊位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摊位租金标准,按日双倍支付逾期占有摊位的租金,或者由甲方在应当退还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十八条 乙方逾期占有摊位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占摊位内的物品进行清理、封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 乙方实际租赁或者占用摊位的起止日期以甲乙双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的日期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摊位租金、电费或未按时补足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拖欠费用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第六十一条 乙方员工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按照该规定的标准从保证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二条 甲方未按约定交付摊位的,应当按照已收摊位租金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三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乙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实际租赁天数计收摊位租金,剩余的摊位租金和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退还,并按剩余摊位租金的百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第六十四条 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甲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乙方剩余的摊位租金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
第六十五条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战争、火灾以及市场设备设施意外损坏等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四章 市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甲方为了规范管理市场,制定《XXX服装市场管理规定》 (本合同中简称市场管理规定)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市场管理规定,提示乙方仔细、认真阅读本合同以及市场管理规定的内容。乙方在已经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上述全部内容的基础上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第六十九条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时将市场管理文本一份交付乙方,供乙方及其员工随时阅读了解。
第七十条 甲方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或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市场管理规定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但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在市场内公示。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乙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甲方存档备查。
第七十四条 乙方委托代理人代为签约的,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向甲方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当保证本合同记载的双方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任何乙方变更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乙方按照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地址、电话、传真或者邮编发出的通知不能送达的,由对方承担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存档各一份。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特别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应当注明“无”):
出租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 合同审核: |
出租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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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市场管理规定》一本、《消防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授权书、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税务登记证、质量认证、检测报告
- 摊位交接记录:
交接时间 | 摊位状况 | 交付人 | 接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