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团队租车合同
旅游团队租车合同
(示范文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甲方全称:
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调度)
乙方全称:
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格式条款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旅游汽车管理有关法规之规定,为保护旅游交通运输安全、顺畅,维护甲、乙双方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合作、共担风险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本合同为旅行社代替旅游者租用旅游汽车服务公司或客运有限公司客运车辆的主合同,即长期租车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一方注销登记或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即自动失效,主合同失效后再行签订的《旅游用车确认单》亦属无效,责任全部由过失方承担。每次用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旅游用车确认单》及附件为准,《旅游用车确认单》及附件为本合同的附件及结算依据。旅游租车合同
二、乙方用车必须通知旅游汽车公司联系业务,公司对公司发生业务联系,个人之间不发生业务联系(乙方不得私下与客运驾驶员建立承运关系,否则,所发生的责任完全由乙方自行负责。)租车业务一经确认,团队运作方案均须双方加盖有效防伪编码印章。
三、甲方所属旅游客车必须具备有效的行车执照和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证》、旅游包车标志牌等旅游客运营运手续,该客运车辆应按规定足额办理相应的保险(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位保险数额不少于30万元)。
四、甲方提供的旅游客车、客车驾驶人员服务标准应符合交通部《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规定》(2006年第九号令)及国家旅游局《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岗位职务培训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旅游汽车驾驶员上岗证》等